(2016)云058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军与杨从武俢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杨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杨从武,男,1982年9月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本院在执行徐军与杨从武俢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从武长期外出未归,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存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