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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岳江林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江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罗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江林,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负责人:马琳,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红霞,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岳江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原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罗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1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岳江林上诉称,涉案《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而该合同中写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罗红霞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综合授信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即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而在签署该合同(即2014年8月1日)时,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属一审法院辖区。虽然涉案《综合授信合同》中写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X号,但是在无证据证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X号为其主要营业地的情况下,其住所地应以注册登记地为准。故一审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岳江林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岳江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