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423杜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金,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嘉荟新村**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3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6年1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6日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杜金乘坐孙某的车辆时,采用手机登录孙某微信及微信转账等方式,窃得孙某微信账号内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950元。2017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金乘坐孙某的车辆时,采用手机登录孙某微信及微信转账等方式,窃得孙某微信账号内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0元。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杜金通过滴滴打车服务乘坐张某的车辆,在借用张某手机时发现其滴滴打车客户端内有人民币650元,遂将张某绑定的信用卡重新绑定为杜金本人的信用卡,并进行提现操作,后因被被害人张某及时发现而终止本次提现。被告人杜金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盗窃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杜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杜金在庭审中对此事实亦供认不讳,并有户籍信息,被害人孙某、张某的陈述,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金退出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元,后发还给被害人孙和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连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永红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