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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曾根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根源,傅根寿,朱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曾根源,男,1965年7月8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傅根寿,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朱志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遂昌法院(2017)浙1123民初1075号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傅根寿、朱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傅根寿、朱志伟名下所有财产、收入和银行存款在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及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