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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崔茂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崔茂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563号原告: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193591X2(2-2)。法定代表人:毛堂磊,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崔茂文,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茂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顿秋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欣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