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传海与王建华、王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传海,王建华,王继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633号原告:武传海,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桂玲(武传海妻子),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建华,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继伟,男,70岁,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武传海诉王建华、王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传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武传海以被告王建华暂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传海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王继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武传海负担。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