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司救民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褚国发申请司法救助一案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民8号救助申请人:褚国发,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堤***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6********。救助申请人褚某因与武汉武钢集团汉阳某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褚某与武汉武钢集团汉阳某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申诉复查期间,经本院原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褚某下岗多年且无固定工作,生活十分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诉罢访。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褚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褚国发司法救助金三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