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平、刘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平,刘井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268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明、陈善志,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秀平,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刘井兰,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王秀平、刘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锦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徐华明、陈善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平、刘井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秀平、刘井兰立即偿还到期借款9500元及利息1181.25元,合计10681.25元,其余逾期利息以本金9500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9%的1.5倍计算到结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9日,被告王秀平、刘井兰在原告处借款9500元,年利率12.9%,利随本清,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0日。该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现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秀平、刘井兰未作答辩,未提交书面证据。审理中,本院根据证据审核有关规定,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审核,经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王秀平、刘井兰签订一份《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秀平、刘井兰向原告农商行借款9500元,用于买机械。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借款利率年息12.9%,结息方式按利随本清结息,到期结清本息。并约定违约责任: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被告王秀平、刘井兰在借款合同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同日,原告将9500元支付给王秀平。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秀平、刘井兰未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与被告王秀平、刘井兰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王秀平、刘井兰欠原告农商行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王秀平、刘井兰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及利息,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王秀平、刘井兰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农商行诉求被告王秀平、刘井兰偿还借款及利息、逾期利息,有事实依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秀平、刘井兰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秀平、刘井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1181.25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本金9500元,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年息19.35%计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王秀平、刘井兰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露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