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某与某、刘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付某,刘某,杜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6号原告:薛某,被告:付某,被告:刘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付某、刘某、杜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伟审 判 员 李永锋代理审判员 秦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