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跃、胡凌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跃,胡凌高,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胡跃,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胡凌高,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胡凌高妻子。本院在执行胡跃与胡凌高、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玉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玉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561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