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邬玉明、巴东江北物流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玉明,巴东江北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邬玉明,男,生于1962年2月24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巴东江北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溪丘湾乡永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31655959-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玉明与被执行人巴东江北物流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巴东江北物流园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邬玉明430243.6元。因该案的相关单位湖北益邦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协助本院扣留案外人徐宗锦对其拥有的未结工程款,申请人邬玉明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