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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破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破申17号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790T。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壕,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有重整基础为由,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进行了听证,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谊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陈仕壕到庭参加听证。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4日,注册资本18000万元,股东包括张谊生(持股77.33%)、张鑫(持股22.22%)、张亚娇(持股2.78%)、刘兴容(持股1.67%)。截止2016年11月30日,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计426214.690532万元,负债654087.729435万元。该公司资产因借款等原因,被设置抵押或保全。目前该公司因缺乏流动资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目前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房地产市场有回暖趋势,可通过对项目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后仍能清偿债务,使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本院认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该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瑞审 判 员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