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李茂明、李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李茂明,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住所地:安义县东门路金世纪嘉园。法定代表人:姜红,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茂明,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艳华,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茂明、李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0123民初3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