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东,男,1996年1月14日出生。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晚上,在唐县迷城乡中迷城村,被告人刘某东进入刘某1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两百元左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东酒后进入刘某1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两百元左右。刘某东在逃跑过程中自己摔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东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1对刘某东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某东供述,被害人刘某1、刘某2陈述,证人聂某1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韩淑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