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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濮阳县城关镇西二街村民委员会与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村民二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城关镇西二街村民委员会,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村民二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117号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二街村民委员会,机构代码:78809421-6。地址:濮阳县城关镇西二街。法定代表人:耿全景,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地址: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法定代表人:赵换章,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村民二组。负责人:赵更海,村民二组组长。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二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二街村委会)因与被告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南旺村委会)、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村民二组(以下简称后南旺村委会二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二街村民委员会及委托代理人马青云,被告后南旺村委会、后南旺村委会二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二街村委会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后南旺村西南的一片耕地租赁给被告耕种,该片土地位置是以原有机井向东300米,新用机井向西25米为西边边界,新机井向东155米为东边边界,总东西长180米,西边南北长16米,东边南北长53米面积为9.3亩,其中修路占用0.35亩,剩余耕地8.95亩,经协商由原告租赁给被告耕种,租赁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年租金共计224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了鸭棚,并一直经营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从原告土地上撤出。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的租赁的土地上撤出将租赁土地交付给原告,并将租赁土地上建设的鸭棚全部撤出并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村民二组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租地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后南旺村西南有耕地一片以原有机井往东3米,新机井向东155米为东边边界,总东西长180米,西边南北长16米,东边南北长53米面积为9.3亩,其中修路占用0.35亩,剩余耕地8.95亩,经双方协商租赁给被告耕种,并达成以下协议:1、每年每亩租金200元,年租金为2245元,租金在每年7月底一次性交清;2、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3、被告可以自行耕种农作物,但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不准搞永久性建筑或私建房屋、开挖坑塘和建筑其他非农用设施;四、……五、……六、…七、合同到期后若双方继续合作,但必须另订合同,否则被告有责任将四边点清,将原耕地交予甲方,不许更换地块。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了鸭棚,并一直经营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从原告土地上撤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土地被告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租赁土地返还给原告,所建鸭棚全部拆除并恢复原状。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租赁合同一份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未能及时返还给原告西二街村委会租赁的土地,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西二街村委会主张二被告交还租赁的土地,因双方当事人未续订合同,即表明原告不再继续租赁给二被告,二被告有义务将租赁原告的土地8.95亩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给原告,并清除障碍物、恢复土地原状,对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村民二组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二街村民委员会返还租赁的土地8.95亩,清除障碍物恢复土地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后南旺村民委员会村民二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薛 利审 判 员 :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柴淑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 李 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