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北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小组与陈文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北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小组,陈文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469号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北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小组,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卫伯兴,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全,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北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小组与被告陈文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北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小组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北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