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明煌、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煌,张萌,陈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煌,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萌,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文飞,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上诉人陈明煌因与被上诉人张萌、原审被告陈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明煌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地位于福建省××县,本案应由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陈明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还款协议》中约定由原告张萌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根据上述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