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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立花、孙永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花,孙永广,韩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徐立花,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孙永广,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韩伟伟,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2934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韩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韩伟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伟伟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学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