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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泽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泽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505号原告:永州市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进,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雷泽任,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泽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州市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