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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728号原告高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高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高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