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吉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吉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80号罪犯马吉民,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原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马吉民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作出(2013)东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3年4月10日起入监执行。2017年3月31日调入山东省泰安监狱继续服刑改造。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对罪犯马吉民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马吉民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马吉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吉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胡德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