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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妍丽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妍丽,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周妍丽,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鑫,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民主南路。本院在执行周妍丽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02执8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党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