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妍丽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妍丽,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周妍丽,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鑫,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民主南路。本院在执行周妍丽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02执8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党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