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翟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58号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92年6月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翟某某盗窃罪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翟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83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翟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士伟审判员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