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卢国兵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国兵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2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卢国兵,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卢国兵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2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国兵上诉称:本案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周靖华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