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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佩新与蒋军、倪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新,蒋军,倪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529号之一原告:王佩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春,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军。被告:倪金华。原告王佩新与被告蒋军、倪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蒋军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