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佩新与蒋军、倪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新,蒋军,倪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529号之一原告:王佩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春,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军。被告:倪金华。原告王佩新与被告蒋军、倪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蒋军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