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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伟源、张玉荫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源,张玉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643号起诉人梁伟源,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张玉荫,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5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伟源、张玉荫的起诉材料,诉称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发出通知,要求新一届村民代表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到村委员会表决《道教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该通知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即“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规定。起诉人将此内容反映给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佛山12345四风热线,请求予以撤销、处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乐农社函[2017]14号《关于道教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问题的回复》。起诉人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没有回复起诉人提出的事项,属于胡乱作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乐农社函[2017]14号《关于道教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问题的回复》。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对道教村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的问题进行投诉,并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作出的回复不服提出诉讼。但从该回复的内容反映,该回复内容对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起诉的内容不属于上述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梁伟源、张玉荫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峻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