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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方圆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圆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圆圆,女,1991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方圆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圆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圆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晚,被告人方圆圆酒后驾驶皖B0B3**号小型轿车从无为县无城镇人民广场向南大街方向自北向南行驶。20时46分,当车行驶至无为县无城镇南门外大街路段处时,被无为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方圆圆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66mg/100ml。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被告人方圆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方圆圆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圆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圆圆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圆圆系初犯,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同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圆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