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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3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38065。负责人韩光聚。委托代理人段婷,女,回族,1991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申请人员工。委托代理人徐阳,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78505K。法定代表人卫海锋。被申请人卫海锋,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潘素霞,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银行存款3017688.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银行存款三百零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八元八角五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胜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