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汉平与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汉平,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周汉平,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52号6单元601,组织机构代码77488795-2.法定代表人罗权,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汉平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208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邬书万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车管所、房屋管理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权司法拘留,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