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尤立祥与徐典、姚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立祥,徐典,姚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357号原告:尤立祥,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典,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姚树娟,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尤立祥与被告徐典、姚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尤立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立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尤立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