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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尤立祥与徐典、姚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立祥,徐典,姚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357号原告:尤立祥,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典,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姚树娟,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尤立祥与被告徐典、姚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尤立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立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尤立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