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杰与阿错、章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阿错,章呷,李振华,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374号原告:陈杰,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80179500。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志,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错,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塘县。被告:章呷,女,1975年7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塘县。被告:李振华,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理塘县。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1栋13楼1号。法定代表人:刘恺,董事长。原告陈杰与被告阿错、章呷、李振华以及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英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阿错、章呷、李振华以及第三人德英担保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586.68元,减半收取计793.34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