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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金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金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金江,男,汉族,1994年6月21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金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粤0507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金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曾金江,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曾金江与李某之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共向被告人曾金江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于2016年8月9日重新签订两份借款借据予以确认。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曾金江为追回上述借款,遂谎称有“老板”愿意出资给其与李某投资运作,要求李某想办法向他人筹款人民币1000万元转进其账户,由其向“老板”展示财力,进而可以向“老板”取得另一笔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曾金江承诺钱到账后经“老板”确认后马上返还。同年9月5日上午,李某通过朋友找到汕头市龙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即被害人黄某1,并与被告人曾金江到被害人黄某1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电信实业大厦14楼的办公室进行洽谈。期间,李某、被告人曾金江隐瞒双方存在人民币1000万元债权债务的事实,以合作投资项目需要“银行流水时点证明”为由,向被害人黄某1提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要求,并承诺钱到账后2小时内返还,且付给出借方人民币5万元手续费。期间,被告人曾金江向被害人黄某1提供其本人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证明。被害人黄某1信以为真,但因自身财力不足,遂以本人名义向被害人林某1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后再借给被告人曾金江。同日15时许,被害人林某1将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人民币600万元系被害人林某1向他人借款所得)转账到被害人林某1所在公司的财务人员莫某的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2×××61)。同日16时许,莫某将上述人民币1000万元转存入李某的民生银行帐户(账号62×××87)。随后,李某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一次性转入被告人曾金江的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2×××79)。同时,民生银行按照被告人曾金江的要求出具《个人时点性存款/资产证明书》。被告人曾金江见人民币1000万元汇入其帐户后,即借口须带银行卡、身份证、银行余额证明及转账凭证到澄海给“老板”验证,将李某、莫某、被害人黄某1带至澄海区文冠路六星集咖啡厅附近。随后,被告人曾金江趁莫某不备,将原商定由莫某保管的其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夺走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某1、黄某1等人得知被骗后随即将李某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启动机制将被告人曾金江的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2×××79)冻结。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00万元发还被害人林某1所在公司的财务人员莫某。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曾金江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5日,被害人林某1向司法机关提交谅解书,对被告人曾金江表示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证明被害人林某1向汕头市公安局金园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曾金江到案的经过。2.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曾金江的身份证明。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业务受理单、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2016年9月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曾金江涉案账户进行了冻结,截止至当日23时10分,该账户余额为1000万元整;2016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发还1000万元赃款,对涉案账户进行解除冻结。4.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李某通过朋友找到“大树”,“大树”找到余某,余某找到被害人黄某1,以办理1000万流水的时点证明。5.借款借据,证明被告人曾金江与李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6.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申请书、个人时点性存款/资产证明书、个人账户对账单、记账凭证、业务受理单,证明民生银行给被告人曾金江开具个人时点性存款/资产证明书,其账户存款为1000万元。7.借条、业务受理单、收款收据、中国银行跨行人民币汇款凭证、中国银行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被害人林某1通过方永生财务人员鄞楚儿及自己名下账户分两笔将1000万元转入其财务人员莫某的账户,再按照被害人黄某1的要求取出现金后存入李某的账户,后李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000万元转入被告人曾金江的账户;在此期间,林某1就600万元向方永生出具借条,黄某1就1000万元向林某1出具借条,李某就1000万元向黄某1出具借条。8.被告人曾金江个人信用报告,证明被告人曾金江为实施自己的诈骗行为而向被害人黄某1提供个人信用报告。9.电子银行业务回单、支付宝代发回单(收款),证明:2016年9月4日,被告人曾金江通过李某向被害人黄某1支付5万元的手续费。10.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被告人曾金江、证人余某、李某的通话记录情况。11.情况说明,证明: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金园派出所说明,未查清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时点性存款/资产证明书中提及的“黄某2”的具体身份;被告人曾金江到案后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12.谅解书,证明:2017年1月5日,被害人林某1对曾金江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及辨认1.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我和曾金江于2015年年初开始合作从事小额借款等业务,我们的资金有900多万元,款项从曾金江处来,曾金江说款项来源是他的后台老板,具体哪位老板我不认识。我们没有盈利,而是亏损了四百万元左右。经我与曾金江协商,在2016年8月中旬,我签了一张1000万元的欠条,借款人落款是我本人,出借人空白,欠条放在曾金江处。这笔欠款我是承认的,因为是我把生意搞砸了的。同月下旬,曾金江告诉我,若我能筹到人民币1000万元作资金垫资,他就能找上线投资商再对我们两个人共同经营的两个项目再投资1000万元。上线投资商要求曾金江提供曾金江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证明、银行卡、流水账、收集信息等相关手续。我和曾金江说好由我去找这1000万元的垫资。9月3日我通过深圳朋友“建龙”介绍认识了汕头龙通投资公司的黄某1,经和黄某1联系问其能否先投资1000万元作为资金垫付,我支付5万元的手续费。同月4日我再次拨打黄某1电话,问她能否投资这笔资金,黄某1答应并要求我到她公司办理手续。同月5日早上9时许,我和曾金江一起到黄某1的公司与其商谈,当时黄某1要求曾金江出具个人征信证明及身份证进行核对,同时黄某1询问出借1000万元后需要银行出具什么证明。我当时跟黄某1说钱直接转到曾金江的账户,需要存款到账的手机短信、流水账、银行回执等证明。黄某1问我们,这笔资金要借多久才能返还。曾金江说,只要将存款到账短信、流水账、银行回执等证明带到澄海给他的老板看,曾金江的银行卡留在黄某1处,大约二、三个小时他就可以返回汕头返还借款资金。随后曾金江在黄某1公司一名男员工的陪同下先到华兴银行开户办卡。曾金江在华兴银行办卡期间有打电话给我,问黄某1公司男员工拿走其身份证的原因,我同曾金江说是手续的事。双方协议由龙通置业公司汇入1000万元至曾金江银行账户,两小时后返还资金,由我和曾金江支付5万元手续费给龙通置业公司。本来双方谈好要去华兴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但由于华兴银行当天无法办理大额额度的转账,于是我、曾金江、黄某1及两名我不认识的女子便一同来到华山路的民生银行华山支行,到了银行后曾金江去柜台开户,之后黄某1将其筹备的资金1000万元通过其朋友林某1在中行的账户转账至其公司财务人员的民生银行账号。后因曾金江临时说他的老板要求1000万元应该由我的账户汇至曾金江的账户,该女子便往我的民生银行卡内汇入1000万元,我当场再将这1000万元汇入曾金江的户头。在转账的过程中有取得我、林某1公司的财务人员、曾金江三个账户的转账凭证,都由该财务人员保管。转账业务完成后,银行出具了一张时点证明,同时要求曾金江在时点证明上签名确认,时点证明的内容是,向黄某2证明曾金江账户有1000万元的资金。黄某2的姓名是由曾金江提供的,这个名字我没有听过。随后曾金江就驾驶汽车载我、黄某1及财务人员准备一起拿银行卡、流水账、手机信息等相关手续去澄海给曾金江的老板看,当我们来到澄海区文冠路时,曾金江告诉我们他的老板在澄海区政府附近,让我们到文冠路的六星集喝咖啡,他和财务人员把材料拿给老板看完就马上回来。在车上时,黄某1要求曾金江写一张资金借条,但曾金江认为这笔钱不是她借的,是我跟黄某1借的,所以应该由我签名,黄某1又提出让我签名,让曾金江作为担保人,曾金江也不同意,后来因为赶时间在五点前要返回银行划转资金,最终曾金江也没有签名。大约过了二十分钟,那名财务人员打电话告诉我们曾金江把银行卡及身份证抢走后逃跑了,我感觉很害怕,马上打电话给曾金江,曾金江跟我说钱、卡到手了,他先过去家里处理,给他五分钟的时间,回头他去六星集找我们。当时我叫了一辆街车带黄某1去曾金江家里,在他家门口没有看到他的车,当时怕他过去六星集找我们,我就叫街车返回六星集,在此期间我们多次拨打曾金江的手机,都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之后就没了他的消息,那名财务人员就报警。我不清楚曾金江所说的上线投资商是谁,我跟他口头商议的两个项目还没有开始经营。我跟黄某1借款1000万元是因为我想要减轻欠下的债务。因为曾金江跟我保证如果期间发生意外或者损失可以想办法偿还,我没有想到任何担保可以偿还这笔1000万元的借款,我相信如果出了事曾金江可以帮忙偿还。证人李某辨认了被告人曾金江的相片。2.证人莫某的证言及辨认:2016年9月5日上午,我的老板林某1叫我跟她去金环路的华兴银行,说黄某1的客户要来华兴银行开户,后来黄某1公司的一名员工带着曾金江来到华兴银行,我帮他在柜台开户办了一张储蓄卡,办完之后曾金江就与黄某1公司的那名员工离开,我也与林某1一同离开。当时林某1有跟我说到时候要将1000万元存入曾金江的户头,我不知道他们是什么生意往来。到了下午二时,林某1载我到黄某1的公司,当时曾金江在楼下停车,我听到李某跟黄某1说本来是要将那笔钱直接转给曾金江的,因为对方投资的老板要求要体现他与曾金江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需要将那笔钱先转给李某,再转给曾金江。当时林某1与黄某1均问李某为何临时改变方案,当时李某回答是曾金江的老板说的,要先把款项存到李某的账户后转账给曾金江的账户,才能够体现李某和曾金江是合作伙伴。李某还提出钱转入曾金江账户后,他们还需要把银行的存款证明、银行卡拿到澄海去给他们合作的老板确认。当时他们双方都有商议这个问题,后来双方都急着去银行,后因华兴银行当天无法办理,双方就决定去民生银行办理。黄某1和林某1就都要求李某和曾金江在我们将钱转到曾金江的卡里后,曾金江的身份证和储蓄卡必须由我们这边保管,而且这张卡的密码也要由我们这边设定,曾金江、李某都表示没有问题。后林某1与鄞楚儿两人就去中国银行转账。李某、曾金江两人就与我、黄某1直接到华山路的民生银行,我、李某、曾金江各自办了一张储蓄卡,他们两个人办卡时由我协助,在设定密码时他们两张卡的密码是由我告诉他们的,而且在操作时我在旁边监督他们按我告诉的密码设定。当时林某1叫我办好卡后把我的账号发给她,她从中国银行将1000万元转入到我新办的这张储蓄卡。转完帐之后林某1与鄞楚儿两个人也赶过来民生银行,后我们就按照林某1、黄某1与李某、曾金江说好的从我的新卡中将1000万元分成四笔提现存入李某的新卡中,再由李某将此1000万元转入曾金江刚办理的民生银行储蓄卡,办完之后曾金江的身份证、储蓄卡就由我保管,曾金江、李某均说要马上将卡和银行存款的证明凭证拿到澄海去给其合作的老板确认,确认完了马上返回来把钱归还。黄某1、林某1均说现在这么晚了,曾金江说他开车很快,后来林某1就叫我跟着他们去澄海,最后就我、黄某1、曾金江、李某一同前往澄海。当我们到达澄海文冠路与泰兴路交界的光大银行门口时,李某就停车要求我们先下车在该处等,由曾金江带着银行卡、身份证及银行余额证明去给他老板确认,当时我看到黄某1拿了一张借条给曾金江签名,曾金江表示不同意,说拿给李某签名也一样,后该借条由李某签名。到了澄海后曾金江不让我们一起去,但黄某1不同意,后来曾金江就只同意我一个人跟着,我拿着曾金江的身份证、银行卡随他走。曾金江开车载我到一条小路就叫我下车,并向我要银行卡、身份证,我不同意,要求跟他一起去,他就凶我,再三强调让我不能跟着他,争吵期间曾金江趁我不备抢走我手里的银行卡、身份证后逃离,我就打电话给林某1告知情况,然后跑回原路找李某、黄某1,随后我们就到公安机关报警。证人莫某辨认了被告人曾金江及证人李某的相片。3.证人鄞楚儿的证言及辨认:2016年9月5日,公司老总方永生通知我转账600万元给林某1。我、林某1一起到迎宾路中国银行办理转账,由我本人账户直接划转到林某1提供的该公司财务人员莫某的账户。当时林某1还从她本人账户划转400万元到她公司财务莫某的账户。当时我不清楚莫某账户内的1000万元划转给谁,等到民生银行后才知道要从莫某户头转给李某、曾金江,具体如何分配划转给他们我不清楚。在民生银行操作划转手续的有莫某、李某、曾金江。在办理转账过程中李某、曾金江都有说过等转账完毕要回去澄海,但去澄海做什么我就不清楚。林某1跟我说他们回去澄海后要回来,当时我也听曾金江说过十分钟来回,所以我和林某1就继续等他们,当时是李某、曾金江、莫某、“丽姐”一起去澄海。等待过程中,林某1打电话给莫某催他们,才得知曾金江将银行卡及身份证抢走。证人鄞楚儿辨认了被告人曾金江及证人李某的相片。4.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2016年9月5日上午,我在龙通公司上班见到“丽姐”办公室有两名年轻男子在坐,“丽姐”向我介绍他们是“阿某”、“曾金江”,并让我带曾金江到汕头市华兴银行开张新卡,要向林某1借款1000万元到新卡里做点证明,林某1已经在华兴银行等了。随后我、曾金江一起到华兴银行,并将曾金江介绍给林某1。林某1让曾金江先开个户,但新开的银行卡、本人身份证要由她们保管。办完卡后,林某1将银行卡、身份证拿在手上。办完手续后我和曾金江一起返回公司。证人郭某辨认了被告人曾金江的相片。5.证人曾某的证言:2014年年底,曾金江开始在我这里拿钱,至今向我拿了人民币828万元,直到2016年5月份才还我人民币50万元,先后还欠我778万元。2015年5、6月份,曾金江反映他和李某在合作生意,但具体什么生意没告诉我。案发当天,曾金江将一张民生银行卡拿给我老婆,说等明天再把钱划出来,一部分还给他外公、姨丈,之前欠我的778万元全部还给我。直到9月6日9时许,我发现钱还没有收到,就联系老婆问钱怎么没有转过来,我老婆说卡里的钱被冻结了。此时我才知道这笔资金有问题。9月5日下午,曾金江回家休息,得知银行卡被冻结后就同我老婆说他要去饶平朋友茶铺那里。因为资金被冻结,这笔钱有问题,曾金江害怕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所以不敢来。6.证人余某的证言:2016年8月31日15时许,陈树深联系我,反映汕头有一项要做1000万元银行流水时点证明的业务,问我能不能做,手续费多少。随后,我联系朋友黄某1,反映有个客户要做1000万的银行时点证明,是否要做,手续费多少。随后我把与陈树深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微信转给黄某1。过后黄某1要求要看曾金江的个人信用征信,我将曾金江的个人信用征信、身份证、联系方式发给黄某1。黄某1在微信告诉我手续费要4万元,后来谈好加1万元中介费,总共手续费5万元,再后来我就没有参与洽谈。在澄海出了问题之后,黄某1联系我,我立刻赶到澄海六星集与黄某1见面,当时有黄某1、林某1、一名财务妹子及李某,当时他们已经报警了。(三)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及辨认:2016年8月31日,我在公司接到朋友佘歆生介绍其朋友欧建龙在汕头市澄海区有一项业务可以做,需要1000万元垫资,当日就可以将钱返还,问我是否接单。同年9月3日、4日客户李某先后打电话联系我,问是否能周一先借款1000万元给其合作者曾金江,他们需要作为银行流水账给他们的投资商看,以证明自身资质,寻求上线投资商出资。并称资金到账出单后当天就可以返还。因我公司无法提供这么多资金,在4日下午3时,我电话联系林某1,跟她介绍了这个项目的情况并问她是否能接单,林某1答复可以接单。随后,我回复李某可以接单,我们两人在电话里商议手续费的问题,当时我报给李某的费用是5万元,晚上10时多,李某将手续费用5万元通过支付宝及手机银行转账给我。次日上午10时多,李某与曾金江到我公司并提供曾金江的银行征信记录、身份证原件,并在我公司协商转账操作流程,当时我们协商后,李某、曾金江称借款1000万元直接转入曾金江的账户内,获得银行的短信信息、流水账单、时点证明和银行卡给他们出资方验证,验证完当天就可以将借款1000万元返还。在公司内,我有同李某、曾金江二人说明,借款1000万元是由第三方出资的,整个操作流程必须有第三方出资人把控,短信信息、流水账单、时点证明、银行卡及两人的身份证均由第三方出资人保管。至中午的时候,第三方出资人林某1等人过来公司与李某、曾金江就在银行具体如何操作进一步协商,并再三确认这笔1000万元的款项必须当天返还。在协商过程中,我与林某1均考虑到风险的把控,考虑到对方资金能否当日返还,在此期间李某、曾金江二人再三向我们保证可以当天返还。商议的同时,曾金江称操作流程他不熟悉,他会全力配合李某,当时两人均承诺当天可以返还1000万元借款。商议后,由我公司财务人员带曾金江到华兴银行汕头分行开新户,但华兴银行当天无法办理大金额业务,随后我联系民生银行得知可以办理。15时多,曾金江开车载我、李某、林某1公司的财务人员莫某到达华山路民生银行等待林某1和楚儿从中行转账后过来。林某1和楚儿到民生银行后,我和莫某就带领曾金江到柜台开户做银行卡,当时李某和曾金江突然提出李某也要开一个新户,由之前协商的将资金直接转入曾金江账户,变更为该款项必须由李某的账户转入曾金江的账户,因为他们是合伙人,需要体现他们之间有资金往来关系。随后莫某、李某、曾金江均开了一个新户,之后林某1将1000万元转入莫某新开的账户里,莫某在银行柜台将该笔款转至李某的账户,李某再转至曾金江的账户,在此期间,开户的原件、转账的凭证、时点证明、流水证明均在莫某手上,银行转账的过程也均是由莫某负责操作的,李某、曾金江二人负责配合。转账后,李某、曾金江均称要到澄海出资方那边验证银行卡、流水账、短信信息及银行存款凭证。之后,曾金江重复称到澄海验完存款信息后马上返回,并称17时之前一定能返回汕头返还1000万元,并称我们这方可以派人携带转账凭证及李某两人新开的银行卡、身份证等资料一同前去。经我与林某1等人商量后,决定由我与莫某陪同李某、曾金江一同去澄海。我们四人离开银行后上了曾金江的车,当时在车上曾金江提出要我们将银行卡、身份证、流水证明、时点证明等资料给他,我和莫某不同意。大约过了20分钟后,我们来到澄海文冠路六星集咖啡餐厅门口时,曾金江、李某均提出由曾金江一人持银行卡、身份证、流水证明、时点证明等资料拿给他的出资方验证后马上回来,出资方就在不远的地方,我们人太多不方便,要我们三个人先下车,当时我们不同意,曾金江又提出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在莫某处,由莫某陪他一起去出资方那里,十分钟之内他们回来找我和李某。见此情况,我便与李某下车,到六星集咖啡餐厅等候。至下午5时左右,莫某打电话跟我说,曾金江趁她不注意,从她手中抢走银行和身份证后驾车逃跑。被害人黄某1辨认了证人李某及被告人曾金江的相片。2.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2016年9月4日18时许,我接到我朋友黄某1的电话,称她的客户李某需要借人民币1000万元,短期内就能归还,等归还的时候就给我3.5万元利息。黄某1称李某要和人家合作一家投资公司,需要证明账户余额有一千万,我就说我要了解她客户的债权债务状况、征信证明,同时必须由我指定借款银行,由我负责保管存款人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借款之后必须当天归还。我只认她一人,她也同意。一开始我没有答应黄某1,后来黄某1说客户第二天早上会带个人征信证明到她的公司,后我就在电话里答应了此事。次日10时多,黄某1打电话给他说她的客户已经在她公司,资金操作事宜已经谈妥,她的客户可以和我到银行开户。后曾金江在黄某1的介绍下到我指定的广东华兴银行汕头分行与我、我的财务人员莫某见面并开户,期间我还问曾金江要办这些资金流水证明的目的,他说是与朋友合作公司的需要。当时我们双方都已经开卡完毕,因该银行无法办理大额资金划转而没有转账。到14时许,我到黄某1的公司跟黄某1签订了借款合同,内容是黄某1向我借款1000万元。后我们了解到龙湖区华山路的民生银行可以办理大额转账,所以双方约好在那里见面并办理转账事宜。当时我和莫某、李某在黄某1的公司见面,李某提出他们的老板要求下午在银行转账时,先将款项直接存到李某的账户,再从他的账户转到曾金江的账户,这样可以体现他与曾金江的合作关系,不要体现我们与曾金江有资金往来的关系。我问李某曾金江是否同意这个做法,李某回答这是他与曾金江商讨好的。我认为这个要求不会影响我的资金安全,就没有提出异议。同时李某提出转账后他们将曾金江的银行卡及存款证明拿给他们的后台老板确认后再还款,当时我不同意。随后我们离开黄某1的公司,我叫莫某跟黄某1先过去民生银行,而我约鄞楚儿先去迎宾路的中国银行汕头龙湖支行,将我账户中的400万元及鄞楚儿账户中的600万元一起转账到莫某的账户,后我和鄞楚儿一起前往民生银行。到了民生银行,黄某1与李某、曾金江已经在那里等我们。曾金江、李某均在民生银行开办了新账户,银行卡和身份证一直在我与莫某手上,银行卡密码也是由他们按照我的要求设置的。随后莫某在银行提现了1000万元并存入李某的银行账户,后李某再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到曾金江的账户上。当时我问曾金江本来约好的1000万元直接存你的账户,是否现变更为先存入李某账户,再转账到你的账户,曾金江回答是他与李某商量好的。随后曾金江说他们要把银行卡、银行账户证明带到澄海给他们老板确认,我不同意,随后曾金江一再保证,大概半小时就能返回银行还款,后来曾金江还说,如果我们不相信,他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在我这里,由我的人拿着跟他们一起去澄海给老板确认。我考虑之后答应了曾金江的要求。我让莫某带着曾金江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和黄某1、李某、曾金江他们一起去澄海,是曾金江驾驶着一辆白色的雷克萨斯小汽车载他们去的。我就和鄞楚儿在银行等,过了大约30分钟,莫某打电话告诉我说曾金江带着银行卡跑了,我就拨打曾金江的手机号码,也处于关机状态,后我就拨打110报警。我与曾金江、李某没有债务关系,我是因为这次黄某1介绍我们洽谈借款的事才认识的,我不清楚李某与曾金江之间有无经济债务纠纷。因为我是认黄某1跟我借款,所以我没有要求曾金江与李某写借条给我,我有听说黄某1在去澄海的期间有让对方给她写借条。被害人林某1辨认了被告人曾金江及证人李某的相片。(四)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拍照及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五)被告人曾金江的供述及辩解、辨认:2014年开始,李某陆续向我借款1000万元。2016年8月1日,我让李某重新再签二份借款合同共计1000万元。重签合同后,我想了一个星期,按李某目前的经济情况是无法偿还的。于是,我想好一个骗局让李某找钱还给我。具体计划:骗李某说我的钱是后台老板的,我后台老板认为1000万元短时间内偿还是不可能的,现我的后台老板要我们能够“献宝”(账户亮给后台老板看)1000万元给他看,证明我们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台老板可以再出资1000万元给我们投资,之前欠的钱可以暂缓偿还。前提条件是李某要筹款1000万元转到我户头,我再拿去给我后台老板看。其实,我的目的主要出于我想促使李某筹集1000万元,打到我户头,我根本就不想将钱返还给李某。我跟李某保证这笔钱“献宝”2-3小时就可以偿还。一开始他还显得犹豫,我拍胸脯保证千真万确,从8月初开始,他就开始着手筹钱,并一再通过电话催我去实行。2016年8月底,李某去深圳后回来跟我说1000万元已经在深圳谈好了。过了2天,他约我在他的工场附近的新公路见面,告诉我配合他到深圳开卡办理1000万元转账。我当时的想法就是李某将钱转到我账户上,我就能将这笔钱拿走并处理,因此我拒绝了李某提出的要求,口头上说我认为李某没必要到深圳开卡,如果能筹到1000万元直接转到我民生银行卡里就行,如果需要开卡的话就直接在汕头市区或澄海办理,李某就答应了。因为我考虑1000万元不想返还给他,就想了一条退路去试探李某。说有可能1000万元拿去“献宝”后无法返还,他要怎么办?当时李某听完很激动,说这样不可以。我就安慰他说不会发生这种情况的。一开始我不知道李某是如何筹钱的,直到9月3日李某打电话给我说周一有1000万元可以拿。9月4日他再次告知我,并要我9月5日一早开车到他家载他一起去办理。9月5日一早,李某要我和他一起去银行开具我的征信证明。当天上午,我有问李某这笔钱哪里来,他说不要管太多,有钱拿就好。当天下午来民生银行门口我也有再次问他,他说是向公司调的。在银行开具征信证明后,李某还要我与他到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对面的一家财务公司。我见到公司的“丽姐”,随后我将征信证明给财务公司的人看,并与“丽姐”谈好财务公司的人会带我到银行办卡,并把1000万元存入我的卡里。我、李某到中国人民银行对面一家财务公司,在该公司按照“丽姐”的安排到华兴银行开卡。后来我联系李某要求钱必须经过他的户头再转给我,李某和“丽姐”商量后,我们二人先返回澄海下午再去办理手续。同日13时许,李某叫我一起到华兴银行,同行的有我、李某、“丽姐”、财务小妹。该男子要求我到柜台办理开卡业务,我说1000万为何要这么麻烦,随即我打电话给李某,李某说先开卡后再说。随后我听他们安排办理了新的银行卡,在设置密码时其中一名女子要求我的银行卡密码要设置为123456,我也按她要求。随后,该女子就要把1000万转进我的账户,但当时我考虑到这笔钱只要转到我的账户,我就要拿走支配的,根本不可能转回给他们的,如果直接由这些人账户转到我的户头,他们报案后肯定会找到我。因此我打电话给李某,要他先把钱转到他的账户,然后再转到我的账户,他当时有疑问,我还骗他说是“老板”要求的,李某听后叫我等他的电话。我有听到他们在跟银行的人交谈,银行的人说下午银行库存不够,不可以转账。由于华兴银行无法办理大金额业务,“丽姐”提出到民生银行办理。我们到华山路民生银行后因我没带民生银行卡,就用我的身份证和李某的身份证到自动办卡机各办了一张储蓄卡。随后我、李某的储蓄卡都被财务小妹拿去办理转账,财务小妹分别拿我、李某身份证开新卡并按照要求设置密码123456。在银行贵宾室期间,有个女子问李某为何要把1000万元转到李某的账户再到曾金江的账户。李某告诉该女子,我们的程序要跟着这样走。该女子就问李某要这样转账走,要确保这笔钱的安全,李某一再向该女子保证没事,要她放心。手续办完后李某的手机短信收到1000万元入账的信息。过后我手机提示李某转账1000万元到我户头。我看到钱入账就对李某说要回澄海给我后台老板看。“丽姐”要求我们一起去澄海(我、李某、“丽姐”、财务小妹)。在车上我向财务小妹拿了转账时点证明等手续知留有1000万元的银行卡在她手里。在澄海文冠路光大银行门口,我借口说后台老板在前面200米处,我自己过去拿给他看。当时“丽姐”不放心要求我写借条,我不同意,李某就接过去签下。李某签名后“丽姐”交代财务小妹陪我一起去。我开车开到澄海区政府附近下车,要求财务小妹一同下车,下车后我就拿走陈伟小妹手中1000万元的银行卡到附近的铺头坐,财务小妹过来找我,要我给她身份证、银行卡,我不同意,随后,我就开车离开现场。我就打电话给李某,说:“钱我暂时还不了你,你要给我时间去和我老板谈”。李某听完很担心很害怕说:“你这样害我,信不信我到马路让车撞死?”我再次骗李某说要给我时间去争取(其实当时我并没有想要将钱款转还给李某的想法)。这时我发现我手机没电自动关机,我就返回自己茶铺找了个移动充电器充电,故意不开机,直到过了40多分钟后我才启动手机,看到李某发微信给我:“兄弟,有什么事就直接出来当面说清楚,不要等下闹成大事。”发了若干类似的信息。直到当晚李某发微信语音信息给我说要我过去金园派出所解决问题。当晚回到家,我就拿出银行卡给我妈并大概谈及这次李某还我1000万的事情,说“钱已经拿到,你和我爸欠别人的钱就用这一千XX面的数去还掉,我欠你和我爸的也算结清了。”到凌晨零时我收到银行发来关于我银行卡挂失的短信通知,当天中午我就出门去福建漳州了。期间,我听到乡里人说我实施诈骗骗了别人1000万元,我就知道出事了,经再三考虑我选择逃避。“丽姐”的老公9月6日打给我,他在电话问我这1000万的事怎么办。我在电话说:“我没有到公司拿你的钱,是李某欠我的钱,李某还我的钱,不然我们一起找律师,由律师来探讨这笔钱如何解决。”随后他要求与我见面,我没有答应他。直到2016年9月22日早上,我爸叫我回来面对这件事,并于下午由我爸陪同我到金园派出所投案。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个“老板”,我原借给李某的这些钱都是向我父母拿来的。之所以我跟李某说这个“老板”实际上是我为了骗他去筹钱来还我而虚构的,又跟他说“老板”在追讨欠款,一方面又骗他说要转1000万元在我的账户,可以向“老板”献宝,还可以要“老板”再给近1000万元给我们投资。这样才能让李某相信。目的是他能筹到1000万元转到我的账户,我再通过手段把这1000万元拿走。原来我是按我设计好的一套计划欺骗李某,一开始和“丽姐”这些人接触并筹钱的也是李某。直到9月5日,李某跟我说1000万元已经筹到,要我拿身份证、银行卡去转帐时,我才见到那些人。在银行办理转账期间,那名不知道姓名的女人见已经16时许,就问我和李某:“钱转给我们后,能不能五点前转回去还她们”,我心里就知道李某是按我骗他的说法,钱转给我过一下桥就转还给她们,为了消除她们的戒心,尽快让他们转钱进我的卡,我就对着她们说:“能在五点前把钱转还给她们”。因此她们很快就把钱转到李某的账户,再转到我的账户。因为李某欠我1000万元,我见追讨无望,所以才想出这个办法来骗他,后来他又去骗其他人,我当时就是希望尽快拿到1000万元,也就配合他谎称把钱存到我的帐户里,很快能转还“丽姐”那些人,至于被骗的人怎么办,我就不管。被告人曾金江辨认了李某的相片。原判认为,被告人曾金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金江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金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曾金江的犯罪行为与其他典型的诈骗犯罪有所不同,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综合其所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曾金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发生虽是事出有因,但被告人曾金江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采取嫁祸于他人的方式,意图诈骗他人资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依法不具有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原审法院可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曾金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曾金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诉人曾金江上诉提出,李某多次向上诉人曾金江借款,至2015年8月份共向其借款1000万元。2016年8月,上诉人曾金江有了让李某向他人借款以归还上诉人曾金江欠款的想法,2016年9月5日才发生了李某带上诉人曾金江一起向财务公司借款的事实,从李某账户转给上诉人曾金江的1000万元是李某归还结欠上诉人曾金江的欠款。上诉人曾金江主观上只是为了讨回李某的欠款,并没有非法占有财务公司人员资金的意思。上诉人曾金江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以欺骗方式向李某追回欠款的事实,但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且转入上诉人曾金江账户的金额在1000万元债权范围内,上诉人曾金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曾金江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曾金江诈骗的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现场拍照,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款借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申请书、个人时点性存款/资产证明书、个人账户对账单、记账凭证、业务受理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业务受理单、借条、个人信用报告、收款收据、中国银行跨行人民币汇款凭证、中国银行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情单,证人李某、莫某、鄞楚儿、郭某的证言及辨认、证人曾某、余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被害人林某1的谅解书,上诉人曾金江的供述和辨认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判所列举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曾金江没有提出能证明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金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曾金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曾金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曾金江取得被害人林某1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曾金江提出其主观上只是为了讨回被李某结欠的款项,并没有诈骗财务公司人员资金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曾金江虚构其与李某合作投资的项目需要提供个人银行时点性存款证明给他人验证的事实,提出向被害人一方借款1000万元,并谎称款项到账后当天即可返还,但当被害人一方将款项转至其银行卡后,却设法夺走原先约定由被害人一方保管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后驾车逃跑,将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以支付其结欠的款项;上诉人曾金江在侦查阶段也供述过,当时其考虑到这笔钱只要转到其账户,其就要拿走支配的,根本不可能转回给被害人一方,如果直接由被害人一方账户转到其账户,被害人一方报案后肯定会找到其,因此其要求先把钱转到李某的账户,然后再转到其账户。上诉人曾金江的上述行为及供述足以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上诉人曾金江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章宜审判员  郑家强审判员  江炯坤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洪蔚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