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梁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梁海友,李玉花,梁海朋,黄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与东关大街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吉永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海友,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玉花,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梁海朋,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黄丙海,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海友、李玉花、梁海朋、黄丙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717.43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56717.4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