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广丰与郭艳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丰,郭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孙广丰,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郭艳峰,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孙广丰与郭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