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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钱晓强与屈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强,屈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63号原告:钱晓强,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毛沟常苑东区。被告:屈阳峰,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钱晓强诉被告屈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晓强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7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郜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