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兴龙与武汉楚尚湖畔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龙,武汉楚尚湖畔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184号原告杜兴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住甘肃省靖远县。被告武汉楚尚湖畔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汉口湖畔20号楼1-204号。法定代表人章志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起龙,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龙诉被告武汉楚尚湖畔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兴龙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