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胡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胡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93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营业场所吉林省镇赉县嫩江西路199号。负责人:谷彦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宇。被申请人:胡亮,现住镇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镇赉支行)与被告胡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农行镇赉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亮的在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3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亮在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