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雄与万其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雄,万其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985号之一申请人:刘雄。委托代理人: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万其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雄与被申请人万其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雄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万其福价值12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刘霞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b×××××)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刘霞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b×××××)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万其福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