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用建与宿迁市宿豫区新庄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用建,宿迁市宿豫区新庄供销合作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481号原告:张用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新庄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宿豫区新庄街。法定代表人:刘斯奇,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春,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用建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新庄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用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用建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新庄供销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用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用建负担。审判员 李海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祝羽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