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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6)湘31执59号潘金枝申请执行滕术平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枝,滕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潘金枝,女,1974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滕术平,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原住湖南省凤凰县,现在服刑。本院在执行潘金枝申请执行滕术平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执行依据本院(2016)湘31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滕术平应赔偿潘金枝人民币71571.67元,经查询,滕树平现在监狱服刑,其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繁荣审判员  杨安寿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