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6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娟与董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娟,董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572号原告:宁娟,女,1968年,汉族,现住内丘县。被告:董彦强,男,汉族,现住任县。宁娟与董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宁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娟撤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计376元,由宁娟负担。审判员  徐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