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娟与董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娟,董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572号原告:宁娟,女,1968年,汉族,现住内丘县。被告:董彦强,男,汉族,现住任县。宁娟与董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宁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娟撤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计376元,由宁娟负担。审判员 徐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