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志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赵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常亮贵,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志泉,男,1970年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志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定被告赵志泉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0028.8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志泉银行存款114079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