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清远市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笔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笔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474号原告:清远市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松鹤大街***号402。法定代表人:何玉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灿坡,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界东,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邹笔锋,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清远市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笔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清远市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飞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