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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金萍与朱国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金萍,朱国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金萍,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咸阳市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安,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刘春花,女,1970年11月20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申金萍因与被上诉人朱国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金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申金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申金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诚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