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靖、泰安优百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靖,泰安优百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李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桂强,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村民,住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权,男,1962年4月9日出生,回族,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由泰安市泰山区某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祥云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负责人:薛瑞明,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鹂,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立忠,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居民,原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段桂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祥云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祥云食品厂)、原审被告陈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段桂强为证明自己向涉案工地供应建材,提交了相应的收货单据以及东颜张村委会的证明、邱家店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并申请了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期间办案法官亦对东颜张村书记陈广勇进行了调查,综合分析本案的现有证据,应当认定段桂强向涉案工地供应了建材,原审判决驳回段桂强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为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妥善处理本案,应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合理举证,必要时亦可依法依职权进行调查。另,段桂强在起诉时提交的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数额是24万元材料款及其利息2万元,为此交纳案件受理费5200元,但在庭审时,其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294777.7元材料款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此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要求段桂强补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原审未要求其补交即按照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段桂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兴文审判员 朱惠东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