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鑫海汽运有限公司、陈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鑫海汽运有限公司,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鑫海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汽运城9栋10号。法定代表人金定粮,经理。被执行人陈平,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鑫海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002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鑫海汽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3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