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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兴兰、张长春等与被执行人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兰,张长春,史军,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城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胥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异54号异议人(案外人):于兴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异议人(案外人):张长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申请执行人:史军,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5842-9,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顾伟放,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74992-6,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新城热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98827-6,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56号院内。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3422-X,住所地连云港是新浦区巨龙街海连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胥卫明,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异议人于兴兰、张长春诉史军申请执行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城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胥卫明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兴兰、张长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于兴兰、张长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于兴兰、张长春撤回异议。审 判 长  陈昊阳人民陪审员  李 坤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