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方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3执119号被执行人方洪,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关于执行方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黔032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方洪缴纳罚金3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方洪在金融机构银行无任何存款,目前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方洪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方洪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模审判员 周廷志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