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嘉音光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嘉音光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阳济铭兴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嘉音光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瑞旗家园30号楼1至2层113。法定代表人闫乃合,经理。被执行人庆阳济铭兴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孟坝镇环城路诚嘉花苑对面。法定代表人杨永梅。申请执行人北京嘉音光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济铭兴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嘉音光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1433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3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