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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廉长青与慕飞、马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长青,慕飞,马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廉长青。被执行人慕飞。被执行人马歌。本院在执行廉长青诉慕飞、马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笫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